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区域性指导地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租金最低标准,并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