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