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耕地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