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前款补偿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