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