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