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