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料。

耕地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