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