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开发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