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捕猎、采挖、收购、运输国家或者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