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买卖和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符合发证条件不发放许可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