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