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无证运输木(竹)材及其木(竹)制品的;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