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