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越权擅自审批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