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