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相关单位责任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乱砍滥伐林木和违法采石采矿取土等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不积极组织扑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