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相关单位责任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乱砍滥伐林木和违法采石采矿取土等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不积极组织扑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