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