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