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