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四项规定,导致艾滋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