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