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