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因治疗、救助等工作需要,在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知情的情况下,卫生主管部门可告知相关部门及单位,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