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二条有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