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监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和初筛检测机制,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监测检测。监管场所不具备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条件的,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由监管场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监管场所给予配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