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场所、相关科研机构等在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单位,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