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