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