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