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