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等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