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应当对本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