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