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