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