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长远考虑并兼顾业主需求、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停车设施设备。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地规划建设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