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停车管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