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