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