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