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