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