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