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