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立即排除。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