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监管、维修和更新责任,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巡查监管,委托特种设备生产商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因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