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定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物业领域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