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现有建(构)筑物、环境设施的风貌改造;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自愿按照特色风貌改造要求进行改造的,给予补助;制定对历史悠久、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建(构)筑物进行保护的认定管理办法,公布保护名录,并予以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城乡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