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用于呈现城乡特色风貌的元素主要是:
(一)《梅葛》、《查姆》、十月太阳历、火把节、赛装节、左脚舞、老虎笙、文字、图腾、图案、器具、纹饰纹样等彝族文化;
(二)阔时节、花山节、泼水节、尝新节等本州世居民族文化;
(三)禄丰恐龙遗迹地、“元谋人”、古南方丝绸之路、茶马古道、黑井古镇、石羊古镇、光禄古镇、炼象关等历史文脉;
(四)一颗印、三坊一照壁、合院式、穿斗式、土掌房、垛木房等建筑风格;
(五)黑、红、黄等颜色协调统一的彝族传统装饰色彩和其他世居民族传统装饰色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