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特色风貌,是指以彝族文化为主、多民族文化并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征,传承历史文化,并与生态环境要素、人文要素和空间控制要素相协调,具有个性的建筑、街区、村庄等外观风格与形象。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