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不得破坏,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拆除和改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